產(chan) 品列表 / products
淺析紡織品禁用偶氮染料檢測方法
隨著歐盟禁用偶氮染料法規的發布和我國強製性國家標準GB18401-2003《國家紡織產(chan) 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》的實施,禁用偶氮染料檢測方法越來越引起人們(men) 的重視,紡織品上禁用偶氮染料已經成為(wei) 紡織品服裝國內(nei) 生產(chan) 和貿易中zui重要的監控指標。
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hui) 基礎分會(hui) 組織標準起草小組,在總結國內(nei) 眾(zhong) 多專(zhuan) 家多年檢測工作積累的經驗和參考歐盟標準的基礎上,於(yu) 2005年完成了GB/T17592.1~17592.3-1998《紡織品禁用偶氮染料檢測方法》係列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,該修訂版本GB/T17592-2006《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》已於(yu) 2006年發布和實施。為(wei) 了保證準確執行標準,各檢測機構以不同的形式交流經驗體(ti) 會(hui) ,企業(ye) 也在學習(xi) 和谘詢標準的有關(guan) 內(nei) 容。經與(yu) 有關(guan) 專(zhuan) 家討論,現就GB/T17592-2006 涉及到的有關(guan) 問題做出以下說明
1. 新標準的主要變化
GB/T 17592-2006 與(yu) 98 版標準相比,主要有以下變化
—由原來的3 個(ge) 部分合並為(wei) 1個(ge) 單獨標準,並修改了標準名稱;
— 標準適用於(yu) 經印染加工的紡織產(chan) 品;
— 芳香胺的種類由20 種增加至為(wei) 24 種;
— 取消了液液萃取,增加了對滌綸產(chan) 品試樣的前處理程序;
— 增加了HPLC/DAD 外標法和GC/MS 內(nei) 標法定量的方法;
— 取消了在反應液中添加堿及乙醚提取液中加入鹽酸的做法。
2. 標準適用的產(chan) 品範圍
98 版標準的適用範圍為(wei) “適用於(yu) 棉、毛、麻、絲(si) 和粘膠纖維的紡織製品”。事實上,除天然纖維和粘膠纖維外,還有大量的合成纖維產(chan) 品。由於(yu) 原標準適用範圍較窄,導致在檢測這些產(chan) 品的偶氮染料含量時沒有依據。因此,GB/T 17592-2006 的範圍中明確規定“適用於(yu) 經印染加工的紡織產(chan) 品”。 經印染加工的紡織產(chan) 品為(wei) :采用各種著色劑,包括染料(dyes)、塗料或顏料(pigments)染色或印花的產(chan) 品。
3. 產(chan) 品的檢測取樣
GB/T17592-2006 對檢測試樣規定為(wei) “取有代表性試樣”,是與(yu) 接軌的,在ISO 的大多數紡織品化學分析方法標準(例如甲醛和pH 值)中均沒有取樣的規定。分析原因,可能是由於(yu) 紡織產(chan) 品種類繁多,千變萬(wan) 化,無法采用一個(ge) 統一的規則。
對於(yu) 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,由於(yu) 取樣方法不同,有可能導致試驗結果不同,有可能造成漏檢或誤判,因此有必要明確取樣方法。在此,產(chan) 品的檢測取樣參見《紡織標準與(yu) 質量》2006 年第5期《GB 18401-2003 實施指南-紡織產(chan) 品分類和取樣示例》(續)。對於(yu) 單一顏色的產(chan) 品、均勻混色或類似效果的產(chan) 品,試驗的取樣無特別要求;對於(yu) 由纖維或顏色不同的多組件組成的紡織產(chan) 品,則單獨對每一個(ge) 組件分別檢測。
有花型圖案(包括印花和色織)的產(chan) 品,原則上不將其中的某個(ge) 色塊作為(wei) 獨立的組件進行檢測,一般按下列方法取樣:
— 對於(yu) 有規律的小花型,取至少一個(ge) 循環圖案或數個(ge) 循環圖案,剪碎後混合;
— 對於(yu) 循環較大或無規則的花型,盡可能按主體(ti) 色相的比例取樣,剪碎後混合;
— 對於(yu) 白地的局部印花、獨立印花及分散花型,取樣應包括該圖案中的主體(ti) 色相,當圖案很小時,不宜從(cong) 多個(ge) 樣品上剪取後合為(wei) 一個(ge) 試樣。如果這些局部花或分散花色相不同,則宜分別取樣檢測。 如果僅(jin) 作為(wei) 企業(ye) 內(nei) 部生產(chan) 控製或質量分析的檢測時,則另當別論,可以單獨取一個(ge) 圖案或一種顏色進行檢測。
4. 滌綸產(chan) 品的前處理方法
GB/T 17592-2006 的6.1 規定了2 種不同的試樣前處理方法。6.1.1 的前處理方法是模擬紡織品的實際穿著和使用條件,附錄B 的方法是經過萃取將染料從(cong) 纖維上剝離下來。
采用不同的試樣前處理方法會(hui) 有不同的結果。純滌綸產(chan) 品按附錄 B 的方法處理,其它產(chan) 品均按6.1.1 規定的方法進行處理,但此規定於(yu) 國內(nei) 銷售產(chan) 品。 對於(yu) 出口產(chan) 品,應按出口目標國的法規或標準進行檢測。例如出口到歐盟國家的產(chan) 品,根據企業(ye) 對工藝的描述或根據操作者的經驗,判斷產(chan) 品的染料種類和染色工藝,然後決(jue) 定是否應采用附錄B 的將染料從(cong) 纖維中萃取出來並還原裂解的前處理方法。
5. 禁用可分解芳香胺的*值
GB/T 17592-2006 的測定低限為(wei) 5mg/kg,當檢測值<5mg/kg 時,報告結果為(wei) 未檢出;當檢測值≥5mg/kg 時,報告實際檢測結果。 但要注意的是,GB/T 17592 的測定低限為(wei) 5mg/kg,並不等於(yu) 是GB 18401 禁用的可分解芳香胺的*值,紡織產(chan) 品上可分解芳香胺的*值仍然是20mg/kg。在執行GB 18401 時,當檢測值≤20mg/kg 時,判定為(wei) 符合要求;檢測值>20mg/kg 時,判定為(wei) 不符合要求。
6. 未經著色加工的產(chan) 品
一般,經著色加工的產(chan) 品才會(hui) 涉及到染料和顏料,禁用偶氮染料也是針對此類有色產(chan) 品進行控製的。但在未著色的白色或本色產(chan) 品中也有可能檢測出可分解芳香胺,這種情況大多是由於(yu) 整理劑、粘合劑等其他化學品造成的。 因此,對未著色產(chan) 品一般不做禁用偶氮染料項目的檢測,即使檢測出可分解芳香胺,也應分析是否是染料或顏料造成的。如果該產(chan) 品未經過染色或印花工藝,則可判定該產(chan) 品未使用禁用的偶氮染料。
7. 含氨綸產(chan) 品
含氨綸的產(chan) 品有時會(hui) 檢出可分解芳香胺,對此結果要進行分析,看其是氨綸本身的緣故,還是確實有禁用的偶氮染料或顏料。一般,如果含有氨綸的產(chan) 品的可分解芳香胺超標時,可將氨綸拆出後檢測產(chan) 品不含氨綸的部分;如果不含氨綸的產(chan) 品未檢出,則可以判斷該產(chan) 品的可分解芳香胺是由於(yu) 氨綸引起的,不屬禁用偶氮染料,並在檢測報告中注明。